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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共享署名3.0

本作品(如下定义)根据本知识共享公共许可证(“CCPL”或“许可证”)的条款提供。本作品受版权和/或其他适用法律的保护。未经本许可证或版权法授权的任何使用本作品的行为均被禁止。

通过行使此处提供的对本作品的任何权利,您接受并同意受本许可证条款的约束。在本许可证可能被视为合同的范围内,许可方授予您此处包含的权利,以换取您接受此类条款和条件。

1. 定义

  1. 改编作品”是指基于作品或基于作品和其他预先存在的作品而创作的作品,例如翻译、改编、衍生作品、音乐改编或文学或艺术作品、录音制品或表演的其他改动,包括电影改编或作品可能被重铸、转换或改编的任何其他形式,包括以任何可识别地源自原文的形式,但构成汇编的作品出于本许可证的目的不视为改编作品。为避免疑义,如果作品是音乐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则作品与活动图像的同步(“同步”)将被视为出于本许可证的目的而进行的改编。
  2. 汇编作品”是指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编,例如百科全书和选集,或表演、录音制品或广播,或其他作品或主题内容(不包括以下第 1(f) 节中列出的作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构成知识产权创作,其中作品以未经修改的形式完整包含在其中,以及一个或多个其他贡献,每个贡献本身构成独立的作品,这些作品一起被组合成一个集体整体。出于本许可证的目的,构成汇编的作品不视为改编作品(如上定义)。
  3. 分发”是指通过出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或改编作品的原件和副本(视情况而定)。
  4. 许可方”是指根据本许可证条款提供作品的个人、实体或实体。
  5. 作品”是指根据本许可证条款提供的文学和/或艺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中的任何创作,无论其表达方式或形式如何,包括数字形式,例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字;讲座、演讲、布道或其他性质相同的作品;戏剧或戏剧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或哑剧娱乐;有词或无词的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类似电影作品的表达作品与之同等;绘画、绘画、建筑、雕塑、雕刻或平版印刷作品;摄影作品,类似摄影作品的表达作品与之同等;应用艺术作品;插图、地图、平面图、草图或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相关的三维作品;表演;广播;录音制品;数据汇编(在其受版权保护的范围内);或由杂耍演员或马戏团演员表演的作品(在其未被视为文学或艺术作品的范围内)。
  6. ”是指在未违反本许可证关于作品的条款之前或已获得许可方明确许可在违反本许可证条款后行使本许可证权利的个人或实体。
  7. 公开表演”是指公开朗读作品,并通过任何方式或过程(包括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或公共数字表演)向公众传播这些公开朗读;以公众可以从他们个人选择的场所和时间访问这些作品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通过任何方式或过程向公众表演作品,以及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表演,包括通过公共数字表演;通过任何方式(包括标志、声音或图像)广播和重播作品。
  8. 复制”是指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声音或视觉录制以及固定和复制作品固定的权利)复制作品,包括以数字形式或其他电子媒介存储受保护的表演或录音制品。

2. 合理使用权。本许可证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减少、限制或约束任何不受版权或由版权法或其他适用法律中规定的限制或例外引起的权利约束的用途。

3. 许可授予。在遵守本许可证的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方特此授予您在全球范围内、免版税、非独家、永久(在适用版权期间)的许可,以行使如下所述的作品权利

  1. 复制作品,将作品纳入一个或多个汇编作品,以及复制纳入汇编作品中的作品;
  2. 创建和复制改编作品,前提是任何此类改编作品(包括任何媒介中的翻译)都采取合理的措施明确标记、划分或以其他方式识别对原始作品所做的更改。例如,翻译可以标记为“原文是从英语翻译成西班牙语”,或者修改可以表明“原始作品已修改”;
  3. 分发和公开表演作品,包括纳入汇编作品中的作品;以及
  4. 分发和公开表演改编作品。
  5. 为避免疑义

    1. 不可放弃的法定许可方案。在那些通过任何法定或强制许可方案收取版税的权利不可放弃的司法管辖区,许可方保留为您行使本许可证授予的任何权利而收取此类版税的专属权利;
    2. 可放弃的法定许可方案。在那些通过任何法定或强制许可方案收取版税的权利可放弃的司法管辖区,许可方放弃为您行使本许可证授予的任何权利而收取此类版税的专属权利;以及
    3. 自愿许可方案。许可方放弃收取版税的权利,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如果许可方是管理自愿许可方案的集体管理组织的成员,则通过该组织收取,前提是您行使本许可证授予的任何权利。

上述权利可以在所有媒体和格式中行使,无论现在已知还是以后设计的。上述权利包括进行技术上必要的修改以在其他媒体和格式中行使权利的权利。在遵守第 8(f) 节的前提下,许可方未明确授予的所有权利均予以保留。

4. 限制。第 3 节中授予的许可明确地受以下限制的约束和限制

  1. 您仅可在本许可证条款下分发或公开表演作品。您必须在分发或公开表演的每个作品副本中包含本许可证的副本或统一资源标识符 (URI)。您不得提供或施加任何限制本许可证条款或作品接收者行使本许可证条款授予其接收者的权利的能力的条款。您不得对作品进行再许可。您必须在分发或公开表演的每个作品副本中完整保留所有提及本许可证和免责声明的通知。当您分发或公开表演作品时,您不得对作品施加任何有效的技术措施,这些措施限制了作品接收者从您那里行使本许可证条款授予其接收者的权利的能力。本第 4(a) 节适用于包含在合集中的作品,但这并不需要将合集(而非作品本身)也置于本许可证条款的约束之下。如果您创建了合集,在任何许可方发出通知后,您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根据第 4(b) 节的要求删除合集中的任何署名,如所要求的那样。如果您创建了改编作品,在任何许可方发出通知后,您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根据第 4(b) 节的要求删除改编作品中的任何署名,如所要求的那样。
  2. 如果您分发或公开表演作品或任何改编作品或合集,除非根据第 4(a) 节提出了请求,否则您必须完整保留作品的所有版权声明,并提供以下内容,这对于您正在使用的媒介或方式而言是合理的:(i) 如果提供了原始作者的姓名(或适用的笔名),和/或如果原始作者和/或许可方指定其他方(例如,赞助机构、出版实体、期刊)进行署名(“署名方”)在许可方的版权声明、服务条款或通过其他合理的方式,则提供此类方或各方的姓名;(ii) 如果提供了作品的标题,则提供标题;(iii) 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提供许可方指定与作品关联的任何 URI,除非此类 URI 未引用作品的版权声明或许可信息;以及 (iv) 符合第 3(b) 节,对于改编作品,署名标识改编作品中作品的使用情况(例如,“原始作者的中文翻译作品”,或“基于原始作者的原始作品的剧本”)。本第 4(b) 节要求的署名可以以任何合理的方式实施;但是,如果改编作品或合集出现所有贡献作者的署名,则至少在改编作品或合集中,此类署名将以至少与其他贡献作者的署名一样突出的方式出现。为避免疑问,您只能出于上述规定的署名目的使用本节要求的署名,并且,通过行使您在本许可证下的权利,您不得在没有原始作者、许可方和/或署名方的单独、明确的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暗示或明示地声明或暗示您或您对作品的使用与原始作者、许可方和/或署名方有任何关联、赞助或认可关系。
  3. 除非许可方以书面形式另行同意,或适用法律另有允许,否则如果您以单独形式或作为任何改编作品或合集的一部分复制、分发或公开表演作品,您不得歪曲、毁损、修改或采取其他贬损作品的行为,这将损害原始作者的名誉或声誉。许可方同意,在任何行使本许可证第 3(b) 节(制作改编作品的权利)所授予的权利被视为歪曲、毁损、修改或其他贬损原始作者的名誉和声誉的行为的司法管辖区(例如日本),许可方将根据适用国家法律最大限度地放弃或不主张本节,以使您能够合理地行使您在本许可证第 3(b) 节(制作改编作品的权利)下的权利,但仅限于此。

5. 陈述、保证和免责声明

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另行达成一致,否则许可方按“现状”提供作品,并且不对作品做出任何形式的明示或暗示、法定或其他陈述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适销性、特定目的适用性、不侵权或不存在潜在或其他缺陷、准确性或是否存在错误的保证,无论这些错误是否可发现。某些司法管辖区不允许排除暗示保证,因此此类排除可能不适用于您。

6. 责任限制。 除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外,在任何情况下,许可方均不对您承担任何因本许可证或作品的使用而产生的特殊、偶然、间接、惩罚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无论许可方是否已被告知此类损害的可能性。

7. 终止。

  1. 如果您违反本许可证条款,本许可证以及在此授予的权利将自动终止。但是,从您处根据本许可证获得改编作品或合集的个人或实体的许可证不会终止,前提是此类个人或实体继续完全遵守这些许可证。第 1、2、5、6、7 和 8 条将在本许可证终止后继续有效。
  2. 在上述条款和条件的约束下,此处授予的许可证是永久性的(在作品的适用版权期限内)。尽管有上述规定,许可方保留随时以不同的许可证条款发布作品或停止分发作品的权利;但是,任何此类选择均不会撤回本许可证(或根据本许可证条款已授予或需要授予的任何其他许可证),并且本许可证将继续完全有效,除非如上所述终止。

8. 其他

  1. 每次您分发或公开表演作品或合集时,许可方都会向接收方提供一份与根据本许可证授予您的许可证具有相同条款和条件的作品许可证。
  2. 每次您分发或公开表演改编作品时,许可方都会向接收方提供一份与根据本许可证授予您的许可证具有相同条款和条件的原始作品许可证。
  3. 如果本许可证的任何条款根据适用法律无效或不可执行,则不影响本许可证其余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并且在没有本协议各方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应在必要范围内修改该条款,使其有效且可执行。
  4. 除非此类弃权或同意以书面形式签署并由应承担此类弃权或同意的当事方签署,否则本许可证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均不视为弃权,也不视为同意违反。
  5. 本许可证构成当事方之间关于此处许可的作品的完整协议。此处未指定的与作品相关的任何谅解、协议或陈述均不适用。许可方不受您任何通信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附加条款的约束。未经许可方和您的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本许可证。
  6. 本许可证中授予的权利以及引用的主题使用《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79 年 9 月 28 日修订)、1961 年《罗马公约》、1996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以及《世界版权公约》(1971 年 7 月 24 日修订)的术语起草。这些权利和主题在寻求执行许可证条款的相关司法管辖区生效,具体根据适用国家法律中这些条约条款实施的相关规定。如果适用版权法下授予的标准权利套件包括本许可证未授予的其他权利,则此类其他权利被视为包含在本许可证中;本许可证无意限制根据适用法律授予的任何权利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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