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共享署名 3.0

本作品(如以下定义)根据本知识共享公共许可协议(“CCPL”或“许可”)提供。本作品受版权和/或其他适用的法律保护。任何未经本许可或版权法授权的使用本作品均被禁止。

通过行使本作品所提供的任何权利,您接受并同意受本许可协议条款的约束。在可能被视为合同的范围内,许可方授予您此处包含的权利,以作为您接受此类条款和条件的回报。

1. 定义

  1. “改编作品”是指基于本作品或基于本作品和其他现有作品的作品,例如翻译、改编作品、衍生作品、音乐改编或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动,或录音或表演,包括电影改编或本作品可能被重新演绎、改编或改编的任何其他形式,包括任何从原作中明显衍生的形式,但构成汇编的作品不应被视为本许可协议目的的改编作品。为避免疑问,当本作品是音乐作品、表演或录音时,将本作品与动态图像同步(“同步”)应被视为本许可协议目的的改编作品。
  2. “汇编”是指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编,例如百科全书和选集,或表演、录音或广播,或其他作品或主题,而非以下第 1(f) 节中列出的作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和排列,构成了智力创造,其中本作品以未修改的形式完整包含在其中,并与一个或多个其他贡献一起,每个贡献本身构成独立且独立的作品,这些作品一起汇集到一个集体整体中。构成汇编的作品不应被视为本许可协议目的的改编作品(如上定义)。
  3. “分发”是指通过出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向公众提供本作品或改编作品的原始副本和副本,视情况而定。
  4. “许可方”是指根据本许可协议条款提供本作品的个人、个人、实体或实体。
  5. “作品”是指根据本许可协议条款提供的文学和/或艺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中的任何作品,无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包括数字形式,例如书籍、小册子和所有其他书面作品;讲座、演讲、布道或其他同类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作品或哑剧娱乐;有词或无词的音乐作品;电影作品,与通过类似于电影摄影的技术表达的作品同等对待;绘画、雕塑、建筑、雕刻或石版画作品;摄影作品,与通过类似于摄影的技术表达的作品同等对待;应用艺术作品;插图、地图、计划、草图或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相关的三维作品;表演;广播;录音;数据汇编,在版权保护范围内的程度;或杂技演员或马戏团演员表演的演出,在不应被视为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情况下。
  6. “您”是指根据本许可协议行使权利的个人或实体,此前未违反本许可协议中关于本作品的条款,或已获得许可方的明确许可,尽管此前违反了本许可协议,但仍可行使本许可协议下的权利。
  7. “公开表演”是指公开朗读本作品并通过任何方式或过程(包括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或公开数字表演)向公众传达这些公开朗读;以公众可以从他们单独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访问这些作品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通过任何方式或过程向公众表演作品,以及向公众传达作品的表演,包括公开数字表演;通过任何方式(包括标志、声音或图像)广播和重播作品。
  8. “复制”是指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声音或视觉录音以及固定作品和复制固定作品的权利,包括以数字形式或其他电子介质存储受保护的表演或录音)制作作品的副本。

2. 公平交易权。本许可协议中没有任何内容意图减少、限制或限制与版权保护相关的版权法或其他适用法律中规定的限制或例外条款有关的任何免于版权或权利的使用。

3. 许可授予。受本许可协议条款和条件的约束,许可方特此授予您全球范围内、免版税、非独占、永久性(适用于适用版权期限)的许可,以行使本作品中的权利,如下所示

  1. 复制本作品,将本作品纳入一个或多个汇编中,并复制纳入汇编中的本作品;
  2. 创建和复制改编作品,前提是任何此类改编作品(包括任何以任何介质进行的翻译)都采取合理措施明确标记、划定或以其他方式识别对原始作品做出的更改。例如,翻译可以标记为“原文从英语翻译成西班牙语”,或者修改可以注明“原文已被修改”;
  3. 分发和公开表演本作品,包括纳入汇编中的作品;以及
  4. 分发和公开表演改编作品。
  5. 为避免疑问

    1. 不可放弃的强制许可制度。在那些通过任何法定或强制许可制度收取版税的权利不可放弃的司法管辖区,许可方保留在您行使本许可协议授予的任何权利时独家收取此类版税的权利;
    2. 可放弃的强制许可制度。在那些通过任何法定或强制许可制度收取版税的权利可放弃的司法管辖区,许可方放弃在您行使本许可协议授予的任何权利时独家收取此类版税的权利;以及
    3. 自愿许可制度。许可方放弃收取版税的权利,无论是个人收取,还是在许可方是管理自愿许可制度的集体管理组织成员的情况下,通过该组织收取,从您行使本许可协议授予的任何权利中收取。

上述权利可在所有媒介和格式中行使,无论是现在已知的还是今后发明的。上述权利包括进行技术上必要的修改以在其他媒介和格式中行使权利的权利。受第 8(f) 节的约束,许可方保留所有未明确授予的权利。

4. 限制。上述第 3 节中授予的许可明确地受以下限制的约束和限制

  1. 您只能根据本许可协议的条款分发或公开表演本作品。您必须在您分发或公开表演的每份本作品副本中包含一份本许可协议的副本或本许可协议的统一资源标识符 (URI)。您不得提供或强加任何限制本许可协议条款或接收方行使本许可协议授予接收方的权利的能力的条款,您不得再许可本作品。您必须在您分发或公开表演的每份本作品副本中保留所有提及本许可协议以及免责声明的通知。当您分发或公开表演本作品时,您不得对本作品强加任何有效的技术措施,这些措施会限制接收方从您那里接收本作品的能力,以行使本许可协议授予接收方的权利。本第 4(a) 节适用于纳入汇编中的作品,但这并不要求汇编本身(除本作品外)受本许可协议条款的约束。如果您创建汇编,在收到任何许可方的通知后,您必须在可行的情况下,从汇编中删除第 4(b) 节中要求的任何署名,如要求。如果您创建改编作品,在收到任何许可方的通知后,您必须在可行的情况下,从改编作品中删除第 4(b) 节中要求的任何署名,如要求。
  2. 如果您分发或公开表演作品或任何改编或合集,您必须在未根据第 4(a) 节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保留作品的所有版权声明,并提供您正在使用的媒介或方式所允许的合理范围:(i) 如果提供,则提供原始作者(或适用时使用的化名)的姓名,以及/或者如果原始作者和/或许可人指定其他方或各方(例如,赞助机构、出版实体、期刊)作为许可人在版权声明、服务条款或其他合理方式中的归属方(“归属方”),则提供这些方或各方的姓名;(ii) 如果提供,则提供作品的标题;(iii) 在合理可行范围内,提供许可人指定与作品关联的 URI(如果有),除非该 URI 不引用作品的版权声明或许可信息;以及 (iv) 按照第 3(b) 节,对于改编,提供说明作品在改编中的使用情况的归属(例如,“原始作者对作品的法国语翻译”或“根据原始作者的原始作品改编的剧本”)。本第 4(b) 节要求的归属可以以任何合理的方式实施;但前提是,对于改编或合集,此归属至少会出现在以下位置:如果改编或合集所有贡献作者的归属出现,则作为这些归属的一部分,且至少与其他贡献作者的归属一样突出。为避免疑义,您只能将本节要求的归属用于上述归属目的,并且在行使本许可下的权利时,您不得明示或暗示与原始作者、许可人和/或归属方(适用时)有任何关联、赞助或认可,或您的作品的使用情况,除非您事先获得原始作者、许可人和/或归属方的单独书面许可。
  3. 除非许可人以书面形式另行同意,或适用法律另有允许,否则如果您复制、分发或公开表演作品本身或作为任何改编或合集的一部分,您不得扭曲、毁损、修改或对作品采取其他有损行为,这些行为将损害原始作者的荣誉或声誉。许可人同意,在任何适用法律规定将本许可证第 3(b) 节授予的权利(制作改编的权利)视为对原始作者的荣誉和声誉的扭曲、毁损、修改或其他有损行为的司法管辖区(例如日本),许可人将放弃或不主张(视情况而定)本节,在适用国家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使您能够合理行使您在本许可证第 3(b) 节下的权利(制作改编的权利),但不允许其他用途。

5. 陈述、保证和免责声明

除非当事各方以书面形式另行达成一致,否则许可人按原样提供作品,不作任何关于作品的明示或暗示、法定或其他形式的陈述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适销性、特定用途适用性、不侵权或无潜在或其他缺陷、准确性或是否存在错误的保证,无论是否可发现。某些司法管辖区不允许排除默示保证,因此这种排除可能不适用于您。

6. 责任限制。 除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外,许可人对因本许可证或作品的使用而产生的任何特殊、偶然、后果性、惩罚性或惩罚性损害,无论以何种法律理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使许可人已获悉可能发生此类损害。

7. 终止。

  1. 如果您违反本许可条款,本许可证和本许可证授予的权利将自动终止。但是,从您处获得改编或合集的个人或实体的许可证将不会终止,前提是这些个人或实体继续完全遵守这些许可证。第 1、2、5、6、7 和 8 条将适用于本许可证的任何终止。
  2. 在上述条款和条件的约束下,此处授予的许可证为永久许可证(作品适用版权的持续时间)。尽管如此,许可人保留随时以不同的许可条款发布作品或停止分发作品的权利;但前提是,任何此类选择都不会撤回本许可证(或根据本许可证条款已授予或应授予的任何其他许可证),并且本许可证将继续完全有效,除非如上所述终止。

8. 杂项

  1. 每次您分发或公开表演作品或合集时,许可人都会向接收方提供该作品的许可,其条款和条件与根据本许可证授予您的许可相同。
  2. 每次您分发或公开表演改编时,许可人都会向接收方提供原始作品的许可,其条款和条件与根据本许可证授予您的许可相同。
  3. 如果本许可证的任何条款根据适用法律无效或不可执行,则不会影响本许可证其余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并且无需当事方采取进一步行动,应将该条款修改为最小程度,以使该条款有效且可执行。
  4. 本许可证的任何条款或规定不应被视为放弃,任何违反不应视为同意,除非此类放弃或同意以书面形式签署并由被指控放弃或同意的方签署。
  5. 本许可证构成双方关于此处许可作品的完整协议。对于此处未指定的任何与作品有关的理解、协议或陈述,许可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许可人对您可能在任何通信中提供的任何附加条款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许可人和您的共同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本许可证。
  6. 本许可证中授予的权利以及所提及的主题事项是使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9 年 9 月 28 日修订)、1961 年《罗马公约》、1996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1996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以及《世界版权公约》(1971 年 7 月 24 日修订)的术语起草的。这些权利和主题事项在相关司法管辖区生效,在该司法管辖区寻求执行许可证条款,并根据适用国家法律中对这些条约条款的实施情况的相关条款生效。如果适用版权法下授予的标准权利套件包括本许可证未授予的其他权利,则应将这些附加权利视为包含在本许可证中;本许可证并非旨在限制适用法律下任何权利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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